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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一例因一级医疗机构无手术资质,导



原告患有子宫肌瘤,在被告处做了全子宫切除手术,术后出现“腹壁切口疝”并发症,并行修补手术。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一日法院经审理认为,乙方为一级医疗机构,无行“全子宫切除”手术资质;术后观察处理不到位;病案资料记录不完善。应酌定由被告x医院承担70%的赔偿责任,赔偿.33元。

医疗纠纷,腹壁切口疝,并发症,无手术资质,等医疗事故

一.原告诉求

年7月31日,原告卢某某因身体不适前往被告x医院就诊,并住院治疗。经诊断,原告患有子宫肌瘤,并于年8月3日在被告处做了经腹全子宫切除手术和盆腔粘连松解手术,手术时间从当天下午2点持续至5点半。手术完毕后,原告明显感觉伤口处疼痛剧烈,并伴有浑身出汗症状,被告工作人员解释为手术后正常反应。

因被告此时己无止痛药,原告家属支付了止痛药应付费用后,被告遂从x医院购进了止痛药,并对原告进行了注射,方暂时止住伤口处疼痛。原告在被告处手术后,伤口一直疼痛并且没有愈合。术后至年12月底,一直住在被告处治疗,但并未治愈。

原告因病情一直未见好转,于年1月25日至x医院就诊并办理了入院手续,诊断为“腹壁疝(切口疝)、子宫切除术后”,为了自身健康着想,医院诊治,并于年1月30日办理了出院手续。

年1月31日,原告不得己又前往x市x医院就诊,经诊断为“腹壁切口疝”,为子宫切除手术的并发症,并因“腹部术后半年余,发现腹壁可复性包块1月余”入院。年2月6日,原告于x市x医院做了经腹腔镜行腹壁切口疝补片修补手术,原告于年2月8日办理了出院手续。

二.医方观点

双方的医疗服务合同关系属实。此后,原告在x医院、x市x医院治疗情况与被告没有关联性,所造成的医疗损害鉴定报告中所称术后观察不到位,病案资料不完善等原因,均属于和医疗诊疗措施中所实施的行为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建议被告方所负的主要责任按60%比例计算,损害赔偿的项目在质证时发表意见,请法庭依法判决。

三.鉴定意见

年7月31日,原告卢某某经x县卫生健康委员会委托淮安市医学会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意见为:患者子宫肌瘤诊断明确,有手术指征,医方行“全子宫切除”手术方式选择正确。医方在诊疗过程中存在的过错:(1)乙方为一级医疗机构,无行“全子宫切除”手术资质;(2)术后观察处理不到位;(3)病案资料记录不完善。

本病例构成三级丁等医疗事故,医方负主要责任。患者BMI为29.67,既往有开放性手术史(现场询问患者有行“阑尾切除术”手术史),对切口的愈合及腹壁的完整性有一定影响,导致术后并发症。

四.法院判决

应酌定由被告x医院承担70%的赔偿责任。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一日法院判决,被告x医院于该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卢某某损伤的各项损失计人民币.3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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